你的位置:意昂体育 > 产品展示 > 「最高法案例库」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产品展示
「最高法案例库」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发布日期:2025-08-08 13:56    点击次数:86

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 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 综合判断

案例信息: 2023-09-2-160-034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 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现有设计抗 辩 ;电子数据 ;真实性

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 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 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处正常 状态时是否对生成、存储、传输有影响;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 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其方法是 否可靠,主体是否适当;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 储等其他因素。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

侯某某是外观设计“台灯(XLT0002)”的专利权人,其公证 购买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制造、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的台灯后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 用。两被告提交工业设计网帖、淘宝交易快照等证据主张现有设计抗 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其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于2020年8 月3日作出(2019)粤7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 赔偿侯某某经济损失。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12月30日作出(2020)粤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 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工业设计网帖其发布时 间可任意修改且后台无显示修改记录功能,无法确定图片上传时间; 淘宝订单信息与快照内容无法对应,不能确定为同一订单,该快照不 属于固定该笔订单交易发生过程的交易快照;其他交易订单亦无交易 快照,无法确定订单创建时的产品原始图片。上述证据均为电子数 据,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性,故其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最高人民 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民事裁定,裁 定驳回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 再审申请。

»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应当结合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 中,关于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期间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 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2019)粤中香山第7383 号公证书,拟证明工业设计网站显示上传时间为2006年4月2日的帖子 《Thomas Bernstrand灯具设计(1)》在先公开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 同的现有设计。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 点。侯某某举证证明该网站上已公布帖子的内容经过修改后发布时间 仍显示为原始发布时间,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 前述帖子的最后修订上传时间数据。根据工业设计网经营者东莞市创 意某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函可知,该网站上帖子的发布时间可以 任意修改,且后台无显示修改记录的功能,故不能认定前述图片的实 际上传时间为2006年4月2 日。

关于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 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淘宝店铺“某某居灯饰”一 笔台灯交易详情单截图,拟证明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台灯产品的一笔 交易时间为2015年1月4日。该证据共两页,其中第一页订单信息页面 中记载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1月4日,台灯颜色为黑色;第二页订单快 照页面中显示的台灯颜色为黄色,未显示交易时间。上述两页证据的订单信息与订单快照记载内容无法对应,不能确定两者为同一订单产 品,无法从订单快照页面推出订单信息页面的交易时间。上述订单快 照页面不属于固定该笔订单信息交易发生过程的交易快照。鉴于上述 订单信息页面亦为电子证据,其产品图片存在淘宝店家通过设置不同 的链接路径进行更改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是原始的交易图片,故二审 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关于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 据。首先,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再审期间提交的公证书记载淘宝店 铺“某家灯饰”“某某居灯饰”共五笔交易订单,该五笔订单中包含中山 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时 间为2015年1月4日的交易订单。上述订单仅显示对两家淘宝店铺网页 进行公证时台灯产品的展示图片及订单信息,均无对应的交易快照或 者订单快照,无法显示上述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订单信息及其产 品图片,不属于固定交易发生过程的交易快照,不能作为发生交易争 议时的判定依据。其次,淘宝店铺“某家灯饰”主页所有商品中不存在 公证书中的订单商品;淘宝店铺“某某居灯饰”主页显示该款产品的月 销售量为,评论为,无法证明上述五笔订单为真实的交易。最后, 淘宝店铺“某居灯饰”经营企业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 2017年12月26日,淘宝店铺“某家灯饰”经营企业深圳市某家居有限公 司的成立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以上两家淘宝店铺经营企业的成立 时间均晚于公证书中记载的交易订单生成时间,不能证明上述订单交 易时间的真实性。因此,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 公证书亦为电子证据,该电子证据中显示的产品图片存在淘宝店家通 过设置不同的链接路径进行更改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是原始的交易图 片,不能证明其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综上,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一审、二审法院对其 现有设计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的再审理由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第1 款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2020年8月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 (2020年12月30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民事裁定 (2021年6月29日)



Powered by 意昂体育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 2013-2024